学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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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 学会章程
  • 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2/04/14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Research Hospit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RHA”。

    第二条 本学会是江苏省致力于探索和建设研究医院为目标的具有医疗服务、科学研究和临床教学“三位一体”功能的医疗机构,以及从事研究医院理论与实践研究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加强自身建设“四服务一加强”的工作定位,贯彻“花齐放,家争鸣”方针,团结组织广大医药卫生领域科技工作者,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发挥学会优势,团结和组织所属会员,加强研究型医院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坚持以转化医学为核心,积极探索医院发展新模式,促进医学科学知识的产生、流动和转化,加速基础生物医学研究成果在临床实践中的应用,不断提高临床创新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健康江苏建设,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做出应有贡献。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理建设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要求。

    第四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代表机构。本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组织转化医学科技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二) 开展对会员和有关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普及转化医学科技知识。

    (三) 开展与兄弟学科学术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促进学科间的相互交叉渗透和相互协作。

    (四) 按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要求,评选和奖励优秀转化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培养和发现、推荐人才,奖励优秀转化医学科技工作者和优秀会员。

    (五) 开展转化医学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交流,开展转化医学教学建设与改革的协作,促进转化医学教学水平的提高。

    (六) 编辑、出版、发行转化医学科技刊物、教材、音像制品。

    (七) 开展与转化医学有关的技术开发和社会咨询工作,组织会员参与国家有关科技战略、政策、法律法规和科技工作方针的制定或决策,提供科学论证、科技咨询和政策建议,为江苏医药卫生发展服务。

    (八) 接受委托承担转化医学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组织举办技术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九)吸纳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来自省内各大高校、医院及相关科研院所的一线研究人员可申请为个人会员。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学生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三) 从事医药、生物、医疗等机构可申请为本学会会员单位。单位会员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四)为我国转化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知名人士可授予本学会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受推荐成为会员代表后,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议案和提案;

    (三)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四) 优先获得本学会服务;

    (五) 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 使用本学会标识;

    (七) 接受本学会表、奖励权;

    (八)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 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

    (八) 对本学会的发展积极提出建议和提供支持;

    (九) 诚实守信,立本学会良好形象,维护本学会的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单位会员2年内不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三次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监事、监事会主席产生办法;

    (四) 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10日以上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超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最高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学会会员;

    (二)须为我省医药与健康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做出重要科学研究成果的研究人员或行业专家;

    (三) 我省医药与健康相关产业投资机构及骨干企业;

    (四) 其他知名个人及机构;

    (五)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六)理事人选需要兼顾地区、行业间的代表性。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学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最高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学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 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 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协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工作人员(含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本学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工作人员(含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与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采用统一会徽。

     

    会徽诠释:上方是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中文,下方是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英文(Jiangsu Research Hospital Association)。中央相互环绕的飞鸟象征未来之翼,中心的蛇杖象征医学,寓意转化医学是未来之翼,为医学发展插上飞翔的翅膀;颜色由蓝色过渡至绿色,其中蓝色代表科研与创新,绿色代表生命与健康,寓意将以转化医学为核心,针对人类健康与疾病,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创新性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人类健康作出巨大贡献。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1229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