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概况

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2018年11月2日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的发挥其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的职能,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结合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及其下设专业学组、青年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是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负责本机构队伍建设、学风道德建设、管理及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的命名名称为: “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分会)”“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某某工作委员会”、“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  团结和组织本专业方向的专家学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科技转移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转化医学相关的学术活动,建立和完善研究型医学人才梯队建设,推动和促进医院向研究型医院方向发展,;

(二)  依照《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章程》,发展本专业方向的会员,并努力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在本学会的领导下,加强学风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协助卫生、科技等行政部门制定转化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开展专业相关的培训、考核、技术评价等委托工作。

(四)  对本专业的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重点强调科技转化和创新的培训,实现科研的供给侧改革,更好的为临床服务;

    (五)  关心、帮助临床和科研人员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促进项目、产品和服务等的转化,更好的为预防、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

    (六)  开展省内外、专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年会;调查并了解本专业的现状、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专业发展的建议;

    (七)  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人才和团队;

    (八)  遵守本学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文件,完成本学会交办的任务;

(九)  指导学组、青年委员会开展活动;

    (十)  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委员会,部分分支机构下设常务委员会、专业学组、青年委员会。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应在本学会领导下,按照分支机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分支机构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会长/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组织建设、年度计划、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须经常委会或会长(主委)会研究决定,并报本学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分支机构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分支机构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  名称核准:因学会各个专委会涉及多学科、多专业、跨领域的研究,需与之对应的专业委员会;也可参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分类,本专科(专业)已形成具有明显行业特色的方向,在工作内容定位及重点上与其他专科(专业)不存在交叉重复,成立对应的专业委员会; 

(二)  委员范围:本专科(专业)已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学科(专 业)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学科(专业)的医师队伍,并有对本专业发展认识深刻、有号召力、凝聚力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骨干力量; 积极吸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金融业和法律界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发展为委员,支撑科技创新和转化;

    (三)  职责要求:有能力完成分支机构的工作任务,开展本专业人员状况的调研,完成会员发展服务、年会组织等工作,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专业)省内外活动和交流的能力; 符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学发展及医学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的需要。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该专业人员提议,并由 3~5 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本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并填写新建分支机构申请表, 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 必要性、业务范围以及拟开展的工作等,报本学会秘书处组织管理部门。申报工作需要在线完成。

    第十条 受理新建分支机构及人员组成等的申请后,须经本学会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符合要求申请由秘书处组织筹备会指导和完善成立相关的手续和文件工作。每年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同意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本学会秘书处组织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通报发起人,正式行文批复筹建。

第十二条 由本学会组织分支机构发起人成立筹备委员会,在学会领导、协调下完成筹建工作,并向省科协备案。
    第十三条 自本学会行文批复筹建之日起,新建分支机构应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自动取消其成立资格。

第四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会

(一)  委员资格:

1、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主要为专业内有影响力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含基层、民营医疗机构)现任科室负责人或骨干;委员以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称的本学会会员为主,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2、委员应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学术水平,能联系和团结广大医疗工作者,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组织能力; 

3、同时根据学会章程转化医学发展的目标和要求,需要吸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金融业和法律界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发展为委员;

4、新推荐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 55 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5岁。一人最多在本学会两个分支机构委员会同时任职。

    (二)  委员会规模:委员会人数可根据专业规模设定。

原则上分支机构委员总数 45~70人。委员名额分配应考虑到地区分布和本专业各主要领域的需要。 

(三)  委员会的产生:委员候选人名单由本学会根据各学科情况,与筹备委员会、市级研究型医院学会共同协商提出,经本学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批准。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会议时表决产生,出席委员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委员候选人总人数的2/3以上。选举由本学会组织实施。 

二、常委会: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在有条件的专业委员会(分会)/中心设立。组成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常委候选人由本学会与分支机构组成的筹委会共同协商推荐条件产生,原则上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学科带头人及市级研究型医院学会相应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具有候选人资格。常委会经全体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分支机构常委应在本地区及省内外有重要的代表性、学术地位与行业影响力。 

三、领导班子:负责人称谓主任委员。领导班子主要为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支机构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候任制。主任委员人选应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领导班子由学会广泛征询多方面意见后推荐候选人,在全委会上经等额选举产生,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班子成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7名,具体分配为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6名。主任委员不兼任本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职务;副主任委员兼任不超过两个本学会分支机构领导职务。因分支机构发展的需要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1-2名,顾问若干,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只是荣誉称号。

四、分支机构设一名秘书,由主任委员从委员中提名,设常委会的从常委中提名,经全委会表决通过。 

五、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支机构工作,由领导班子协商提名,经全体委员民主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或秘书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本学会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四年。由本学会按时组织实施换届工作。

第十六条 新一届分支机构当选委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由本学会秘书处审批后颁发证书。 

第五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改选换届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改选换届工作由本学会与分支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二个月,由本学会秘书处组织管理部门下发改选换届的通知,组建换届筹备委员会并组织召开筹备工作会议。换届筹备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由本学会与分支机构共同组成。筹备委员会协商提出新一届分支机构委员会组成建议方案,报本学会批准后执行。 

上述建议方案包括:新一届委员会的组成规模;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委员名额分配;委员、常委、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及委员留任与增补条件;有关选举等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一)  根据建议方案协商的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名额分配数以及部分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及兄弟学会等相关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委员候选人推荐,本学会征询各方面意见并对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批准。 

(二)  依据第四章分支机构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根据筹委会的建议方案协商的常委、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条件,在广泛征询上一届委员会委员及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基础上形成新一届常委候选人和领导班子候选人方案报学会秘书处组织管理部呈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根据本学会批准的筹备方案,本学会组织管理部门适时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并选举产生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选举结果由本学会审核批复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完成成立或改选换届后两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经本学会批准,限期改正或调整研究型医院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中心的主任委员,或提前组织分支机构换届,或予以撤消。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增补、退出

    (一)  委员会委员(不含常委以上职务)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在委员总额范围内,研究型医院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中心可提出增补委员的建议,报本学会组织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研究型医院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中心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本学会或单位主管部门另报相同专业、符合委员条件的人选替换。 

(二)  委员的退出:分支机构应建立委员退出制度。根据学会对委员的考核结果,委员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分会的活动、不能完成本学会及其分支机构交办的工作、不按时缴纳会费、无法履行委员应尽的义务,经过分支机构常委会讨论通过,报本学会审批,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名誉职务及表彰

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本会可颁发荣誉证书。对本分支机构、本专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其执业行为堪为行业典范的会员及相关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六章 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工作任务设置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组是由本学会分支机构根据本机构任务设置的开展相关工作的内部组织,在分支机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可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开展工作,专业学组吸收一定数量的非委员人选参与工作。专业学组开展工作须遵守本学会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新建专业学组,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向本学会提交申请,经本学会秘书处组织管理部门同意,报会长决定。新建专业学组的成员遴选,由本学会组织管理部门与分支机构协商进行,并报本学会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组人数25-3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2-4 人。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组委员条件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及委员换届,由分支机构提出计划,报学会组织管理部门审批。换届后的专业学组委员名单报学会秘书处批准备案。专业学组换届工作一般应在分支机构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

第三十条 专业学组在分支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定期向分支机构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专业学组的活动计划,须经分支机构审议后,报本学会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活动。 

第三十一条 青年委员会在分支机构领导下负责青年委员的发展和开展工作的内部组织,青年委员会须遵守本学会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青年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为本学会会员;(二) 应在本行业从事临床、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热心学会工作,愿意为所在行业发展做出努力、献计献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组织能力; (三)  年龄在45岁以下的副高职称,或40岁以下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或以上的青年人员(或科研人员)。 

第三十三条 青年委员会人数不超过35人。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兼任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设副主任委员2~3名,由青年委员会全体委员等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青年委员会管理办法参照专业学组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置的专业学组、青年委员会任期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换届后半年内完成调整。专业学组、青年委员会不另定章程,不单独建立网站。 

第七章 分支机构工作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召开年会、常委会、全委会各一次。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内刊编发及网站设立须报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批准,按照本学会的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接受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标识设计、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须报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审批备案。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将组织开展的各种工作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整理、妥善保管。及时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活动大事记、工作总结、工作简报等。 

第八章 分支机构的经费及使用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管理按《分支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四十  分支机构财务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分支机构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委员会学术活动、奖励及其他业务活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资料费、交通费、培训费、专家招待费、相关劳务补贴等)。 分支机构因转化医学研究申请到的横向课题可向学会秘书处申请设立专门的项目经费,经费使用按照国家科研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举办年会或学习班,考虑该活动的连续性可单独向学会秘书处申请设立该项目的专项经费,经费来源主要为社会捐赠和会议注册等来源。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收支执行情况于每年的12月25日截止。各分支机构需在此之前结算当年的经济事项,学会财务部门负责统计各分支机构的年度收支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学会会长办公会和各分支机构通报。 

第九章 处罚与注销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如违反《江苏省研究型医院学会章程》及上述管理规定,学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或不能及时改正的分支机构,学会将视情况调整负责人或者提前组织改选换届。 

第四十四条 根据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本学会审查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按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本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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